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解析五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7-04-13 17:16:49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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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確了派遣工不能退回派遣公司情形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解析
1.對于醫療期、三期、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2.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離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派遣員工不得退回,直至退休